中国 的一级行政区 ,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 ”,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目录
1 历史
1.1 州郡时代
1.2 道路时代
1.3 行省时代
1.4 布政使司/省时代
2 中華民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参考文献
5 参见
历史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明朝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至今。
州郡时代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刺史部(州部)”,每个刺史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刺史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道路时代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安西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龍江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行省时代
元朝全国划分为腹里地区和10个行中书省(行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其中腹里地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另置宣政院辖地和征东等处行中书省(以高丽王国置)、交趾行省(以安南国置),荆湖占城行中书省(为征伐占城成立的行省),缅中行省等。
布政使司/省时代
明朝原定都南京,後遷北京為京師,形成南北兩直隸。其餘地方區劃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通稱「兩京十三省」。外加设于东北等地的羁縻机构。
清朝初期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后增至22省。
明朝行政区划
都城:南京应天府⇌北京順天府
民政区划
中央直隶地区
朝廷(北京六部、南京六部等机构)直辖府、州
直隶→南直隶
应天府 | 苏州府 | 松江府 | 常州府 | 镇江府 | 淮安府 | 揚州府 | 凤阳府 | 庐州府 | 安庆府 | 徽州府 | 太平府 | 池州府 | 宁国府 | 徐州 | 滁州 | 和州 | 广德州
北平等处布政 使司→北直隶
北平府→順天府 | 保定府* | 河间府* | 真定府* | 顺德府* | 广平府* | 大名府* | 平滦府→永平府 | 延庆州 | 保安州 (靖难时期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辖府标“*”)
布政使司辖区
府、直隸州;羁縻性军政机构
陝西等处
西安府 | 延安府 | 汉中府 | 平涼府 | 鳳翔府 | 臨洮府 | 河州 | 興安州 | 秦州 | 邠州 | 灵州
山西等处
太原府 | 大同府 | 汾州府 | 平阳府 | 潞安府 | 澤州直隸州 | 沁州 | 遼州
山東等处
济南府 | 兖州府 | 青州府 | 登州府 | 东昌府 | 莱州府
河南等处
開封府 | 河南府 | 衛輝府 | 懷慶府 | 归德府 | 彰德府 | 汝宁府 | 南陽府 | 汝州
浙江等处
杭州府 | 温州府 | 嘉兴府 | 金華府 | 衢州府 | 严州府 | 湖州府 | 紹興府 | 处州府 | 台州府 | 宁波府
江西等处
南昌府 | 袁州府 | 赣州府 | 吉安府 | 九江府 | 建昌府 | 广信府 | 饶州府 | 瑞州府 | 南安府 | 南康府 | 撫州府 | 臨江府
湖广等处
武昌府 | 鄖陽府 | 永州府 | 岳州府 | 汉阳府 | 荆州府 | 衡州府 | 黄州府 | 承天府 | 常德府 | 襄陽府 | 辰州府 | 長沙府 | 德安府 | 寶慶府 | 黎平府
四川等处
成都府 | 嘉定府 | 夔州府 | 重庆府 | 顺庆府 | 叙州府 | 镇雄府 | 保宁府 | 馬湖府 | 龙安府 | 潼川州 | 眉州 | 邛州 | 嘉定州 | 泸州 | 雅州
广東等处
广州府 | 韶州府 | 惠州府 | 琼州府 | 肇庆府 | 高州府 | 潮州府 | 南雄府 | 雷州府 | 廉州府 | 羅定州
广西等处
桂林府 | 平樂府 | 梧州府 | 浔州府 | 柳州府 | 庆远府 | 南寧府 | 思恩军民府 | 太平府 | 思明府 | 镇安府 | 田州 | 归顺州 | 泗城州 | 向武州 | 都康州 | 龙州 | 江州 | 思陵州 | 凭祥州
福建等处
福州府 | 延平府 | 建寧府 | 兴化府 | 漳州府 | 邵武府 | 泉州府 | 汀州府 | 福宁州
雲南等处
雲南府 | 永昌軍民府 | 永宁府 | 鶴慶軍民府 | 曲靖軍民府 | 景东府 | 元江軍民府 | 广西府 | 廣南府 | 順寧府 | 尋甸府 | 楚雄府 | 澂江府 | 镇沅府 | 大理府 | 武定府 | 蒙化府 | 孟艮御夷府 | 孟定御夷府 | 姚安府 | 麗江軍民府 | 臨安府 | 平緬府 | 孟愛府 | 孟隆府 | 木朵府 | 木来府 | 通西府 | 新化州 | 灣甸州 | 鎮康州 | 北胜州 | 里麻長官司 | 南甸司 | 芒市司 | 车里司
貴州等处
程番府→貴陽府 | 安順軍民府 | 思南府 | 思州府 | 石阡府 | 镇远府 | 铜仁府 | 都匀府 | 普安安民府 | 普定軍民府 | 平越軍民府 | 黎平府
交趾等处
交州府 | 北江府 | 谅江府 | 三江府 | 建平府 | 新安府 | 建昌府 | 奉化府 | 清化府 | 镇蛮府 | 谅山府 | 新平府 | 演州府→演州直隸州 | 乂安府 | 順化府 | 太原直隸州→太原府 | 宣化直隸州→宣化府 | 嘉興直隸州 | 歸化直隸州 | 廣威直隸州 | 寧化直隸州 | 升華府
军政区划
五軍都督府
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留守司;五軍都督府直属卫所
中军都督府
直属在京卫所 | 直属南直隶在外卫所 | 中都留守司 | 河南都指挥使司
左军都督府
直属在京卫所 | 浙江都指挥使司 | 辽东都指挥使司 | 山东都指挥使司
右军都督府
直属在京卫所 | 南直隶宣州卫 | 陕西都指挥使司 | 陕西行都指挥使司 | 四川都指挥使司 | 四川行都指挥使司 | 广西都指挥使司 | 云南都指挥使司 | 贵州都指挥使司
前军都督府
直属在京卫所 | 湖广都指挥使司 | 湖广行都指挥使司 | 兴都留守司 | 福建都指挥使司 | 福建行都指挥使司 | 江西都指挥使司 | 广东都指挥使司
后军都督府
直属在京卫所 | 直属北直隶在外卫所 | 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大宁都指挥使司 | 万全都指挥使司 | 山西都指挥使司 | 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兵部所属羁縻性都司卫所
关西八卫
哈密卫 | 安定卫 | 阿端卫 | 曲先卫 | 赤斤蒙古卫 | 沙州卫 | 罕东卫 | 罕东左卫
奴儿干 都指挥使司
建州三衛
建州衛 | 建州左卫 | 建州右衛
朵颜三卫
朵颜卫 | 泰宁卫 | 福余卫
斡难河卫 | 古里河卫 | 坚河卫 | 哈剌孩卫 | 海剌千户所 | ...
西番 各都司府所
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烏思藏都指揮使司 · 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朵甘衛都指揮使司 · 隴答衛指揮使司 · 朵甘宣慰使司 · 董卜韓胡宣慰使司 · 長河西魚通甯遠宣慰使司 · 朵甘思招討司 · 朵甘隴答招討司 · 朵甘丹招討司 · 朵甘倉溏招討司 · 朵甘川招討司 · 磨兒勘招討司 · 沙兒可萬戶府 · 乃竹萬戶府 · 羅思端萬戶府 · 答思麻万户府 · 朵甘思千戶所 · 剌宗千戶所 · 孛里加千戶所 · 長河西千戶所 · 多八三孫千戶所 · 加八千戶所 · 兆日千戶所 · 納竹千戶所 · 倫答千戶所 · 果由千戶所 · 沙裏可哈忽的千戶所 · 孛里加思千戶所 · 撒裏土兒千戶所 · 參卜郎千戶所 · 剌錯牙千戶所 · 泄裏壩千戶所 · 潤則魯孫千戶所
西南川、滇等地另有隶属于都司、行都司的土司系统羁縻军政机构
清朝行政区划
行省
直隶省
山東省
河南省
山西省
陝西省
甘肅省
甘肃新疆省
江南省†
江蘇省
江淮省†
安徽省
江西省
福建省
福建臺灣省†
浙江省
廣東省
廣西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四川省
雲南省
貴州省
奉天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蒙古
內蒙古
外蒙古
西套蒙古
八旗察哈爾
達里岡厓
科布多
唐努乌梁海
阿爾泰區域
青海
和碩特部蒙古
綽羅斯部蒙古
喀爾喀部蒙古
玉樹等四十族
環海八族
西藏
東北建省前
新疆建省前
註:標註 † 表示遭撤銷的行政區劃。 ※參見:内地十八省、汉地、藩部。
中華民國
主条目:省 (中華民國)和直轄市 (中華民國)
参见:地方 (中華民國)和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名
簡稱
省會/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名
簡稱
省會/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蘇
镇江
華中
26
遼寧省
遼
瀋陽
東北
02
浙江省
浙
杭州
27
安東省
安
通化
03
安徽省
皖
合肥
28
遼北省
洮
遼源
04
江西省
贛
南昌
29
吉林省
吉
吉林
05
湖北省
鄂
武昌(今武漢)
30
松江省
松
牡丹江
06
湖南省
湘
長沙
31
合江省
合
佳木斯
07
四川省
川
成都
32
黑龍江省
黑
北安
08
西康省
康
康定
西部
33
嫩江省
嫩
齊齊哈爾
09
福建省
閩
福州
華南
34
興安省
興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10
臺灣省
臺
臺北
35
新疆省
新
迪化(今烏魯木齊)
西部
11
廣東省
粵
廣州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瓊
海口
華南
12
廣西省
桂
桂林
37
西藏地方
藏
拉薩
西部
13
雲南省
滇
昆明
38
蒙古地方
蒙
庫倫(今烏蘭巴托)
塞北
14
貴州省
黔
貴陽
51
南京市
京
-
華中
15
河北省
冀
保定
華北
52
上海市
滬
-
16
山東省
魯
濟南
53
北平市(今北京)
平
-
華北
17
河南省
豫
開封
54
青島市
青
-
18
山西省
晉
太原
55
天津市
津
-
19
陝西省
陝
西安
56
重慶市
渝
-
華中
20
甘肅省
隴
蘭州
57
大連市
連
-
東北
21
寧夏省
寧
銀川
塞北
58
哈爾濱市
哈
-
22
青海省
青
西寧
西部
59
漢口市(今武漢)
漢
-
華中
23
綏遠省
綏
歸綏(今呼和浩特)
塞北
60
廣州市
穗
-
華南
24
察哈爾省
察
張垣(今張家口)
61
西安市
鎬
-
華北
25
熱河省
熱
承德
62
瀋陽市
瀋
-
東北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了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也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1] 。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 ;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 。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4] 。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簡稱
省政府所在地
直轄市名
簡稱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臺灣省
臺
不適用
臺北市
北
信義區
福建省
閩
不適用
新北市
新北
板橋區
桃園市
桃
桃園區
臺中市
中
西屯區
臺南市
南
安平區、新營區
高雄市
高
苓雅區、鳳山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地方)、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58年,天津市并入河北省为地级市、省会。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1966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省分立,恢复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英国結束對香港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5] [6]
1999年,葡萄牙結束對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應該被認為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應該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7] [8]
目前全国共有34个省級行政區 ,即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在内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門)。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11
北京市
京
华北
43
湖南省
湘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津
44
广东省
粤
广州市
13
河北省
冀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市
14
山西省
晋
太原市
46
海南省
琼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渝
西南
21
辽宁省
辽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吉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沪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藏
拉萨市
32
江苏省
苏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浙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皖
合肥市
63
青海省
青
西宁市
35
福建省注
闽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市
36
江西省
赣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鲁
济南市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中南
41
河南省
豫
郑州市
中南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42
湖北省
鄂
武汉市
71
台湾省 注
台
台北
华东
注: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不设省会或首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级行政区设置、省会产生过变更,本表仅为目前情况。臺灣(台澎金马)由中华民国自1945年(台湾省的台、澎)/1912年(福建省的金、马)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台湾省及台湾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省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不適用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律政司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不適用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检察院
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7-21.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9.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 香港基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 澳門基本法
参见
中国历代统治分级区划
封建時期
先秦(方国、封國)
州郡時期
秦朝(导航) → 漢朝(西楚→西漢、南越·導航→新朝→東漢·導航) → 三國(曹魏、遼東、蜀漢、孫吳·導航) → 晉朝(西晉→東晉·导航) 、十六國(胡漢、前趙、後趙、遼西、冉魏、成漢、譙蜀、前涼、前燕、前秦、後燕、西燕、翟魏、南燕、北燕、後秦、西秦、夏、後涼、南涼、西涼、北涼·導航) → 南北朝(南朝:宋、南齊、梁、西梁、陳·導航 | 北朝:北魏、東魏、北齊、西魏、北周·導航) ) → 隋朝(导航) 、高句驪
道路時期
唐朝(导航) 、渤海(导航) 、南詔 → 五代十國(五代: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導航) | 十國:楊吳、南唐、前蜀、後蜀、闽国、楚國、南漢、荊南、吳越、北汉、岐國、燕國·導航) → 宋朝(北宋·導航→南宋·導航) 、遼朝(西遼·导航) 、大理→金朝(导航) 、 西夏(導航)
行省時期
元朝(导航) → 明夏 → 明朝(南明·导航) → 清朝(导航):太平天國
現代区划
中華民國(沿革·法理·導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華共和國、滿洲國(沿革·導航) 、汪兆銘政權(導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航:变动)
現行區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航:省级·导航:副省级 ·香港·澳門) | 中華民國(導航·臺灣·福建)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疆域
首都
行政區劃沿革
行政區面積表
臺灣地區
直轄市
省
臺灣省
縣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市
福建省
註1:自由地區指民國44年(西元1955年)大陳島撤退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 註2: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省制自民國87年(西元1998年)起虛級化。詳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註4:福建省內部份區域在民國45年(西元1956年)後由其他現存縣份代管,詳見福建省行政區域變遷。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及行政區劃1 (2005年廢止前)
14 直轄市
南京市2 · 上海市 · 北平市 · 青島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 臺北市2 5 · 高雄市6
35 省
華中七省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華南六省
福建省3 · 臺灣省4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華北六省
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塞北四省
寧夏省 · 綏遠省 · 察哈爾省 · 熱河省
東北九省
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西部三省
西康省 · 青海省 · 新疆省
2 地方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7
1 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注释
註1:本行政區劃為1949年至2005年之間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之中國大陸。實際統治之行政區僅有臺灣省、福建省(部分沿海島嶼)、臺北市、高雄市等二省二直轄市。現今行政區劃中之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在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2005年)前尚未升格。在正式廢止前,台灣出版的地圖已普遍不再使用此行政區劃,教科書則是在1990年代後期便棄用。 註2:中华民国無法定首都,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移省政府置於臺北縣新店鎮,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遷回金門縣,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於1998年12月20日虛級化,之後其所下轄之縣市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註5:臺北市於1967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6:高雄市於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詳見「控蘇案」)。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在苏联压力下,以缺席表决形式默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官方联系,並互設代表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政府遷臺前)
疆域
行政區劃沿革
法理行政區劃
首都2
行政區面積
行政首長
12 直轄市
南京府→南京市 · 淞滬商埠→上海市 · 京兆地方→京都特别市→北平市 · 胶澳商埠→青岛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武漢市→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35 省
華中7省
江蘇省4 · 浙江省5 · 安徽省 · 江西省6 · 湖北省7 · 湖南省8 · 四川省9
華南6省
福建省10 · 臺灣省11 · 廣東省12 · 廣西省13 · 雲南省14 · 貴州省15
華北6省
直隸省→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16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塞北4省
寧夏省 · 綏遠特別區→綏遠省 · 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 · 熱河特別區→熱河省
東北9省18
奉天省→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西部3省
1 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1 地方
其他已撤銷 省級行政區
阿爾泰區域 · 塔爾巴哈臺區域 · 呼伦道 · 興安屯墾區 · 威海衛行政區 · 河西省 · 陕甘宁边區 · 東省特別區
注釋
註1:本模板所示各類省級行政區數目,為1912年建國後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往臺灣前之數據。
註2:關於首都位置之更迭,詳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註3:即外蒙古。1946年01月05日透過1945年舉行之公民投票正式獨立。
註4:江蘇省政府於1949年04月及06月分別遷至崇明縣及嵊泗縣,1950年05月中旬因國軍撤離嵊泗縣而裁撤。
註5:浙江省政府原於1949年0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0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0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0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6:江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上旬遷至臺灣省臺中市東區大公街33號辦公,於同年11月30日裁撤。
註7:湖北省政府於1949年04月遷至恩施縣,11月遷至四川省萬縣,於當月裁撤並改編為第三兵團。
註8:湖南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分開遷至邵陽縣和芷江縣,10月分別遷至廣西省桂林市和貴州省貴陽市,於11月裁撤。 註9: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於1949年12月27日淪陷,四川省政府消亡;1950年02月重設於西康省西昌縣,至03月27日再次消亡。
註10: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0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精簡化,並遷至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今新北市新店區),至1992年方遷回金門縣,但仍維持較精簡之編制。2018年12月31日裁撤。
註11:臺灣省政府1947年5月16日於臺北市成立,1956年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2018年6月30日裁撤。
註12:廣東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大部分省府人員則退至臺灣省高雄市並遣散。1950年05月海南島戰役國軍戰敗,剩餘省府人員赴臺後省政府解散。
註13:廣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邕寧縣,12月遷至龍津縣,於當月消亡。國軍餘部於1950年2月短暫收復邕寧縣(今屬南寧市)並重建省政府,但1952年遭中共擊潰而解散。
註14: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05月短暫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後於同年0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與西南行署同時裁撤。
註15:貴州省政府於1949年11月遷至晴隆縣,當月遷至盤縣,12月遷至雲南省昆明市,旋即解散。
註16:河南省政府於1948年10月遷至信陽縣,1949年04月遷至漢口市,05月以後撤離漢口,12月解散於四川省巴中縣。
註17: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18:「東北新省區方案」在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實施,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在東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職。
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 >縣級:蘇|浙|皖|贛|鄂|湘|川|康|閩|臺|粵|桂|滇|黔|冀|魯|豫|晉|陝|隴|寧|青|綏|察|熱|遼|安|洮|吉|松|合|黑|嫩|興|新|瓊|藏|蒙| 京|滬|平|膠|津|渝|連|哈|漢|穗|鎬|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
首都:北京市
23 省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1
海南省1 2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1
5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直辖市
2 特别行政区
注1:台湾省大部,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广东省的東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與中洲礁现由中華民國实际统治。台湾省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现由日本实际部分控制。參阅台海現狀、兩岸問題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注2:海南省部分区域现由中华民国、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实际控制,參阅南海诸岛。
注3:西藏自治区部分区域现由印度、不丹实际控制,參阅中印边界问题、中不边界争议。
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省级以上行政区变动、副省级行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
区划索引:单位
(代码) :省级
(史) >
副省级 >地级>县级:京|津|冀|晋|蒙|辽|吉|黑|沪|苏|浙|鲁|皖|赣|闽|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及以上或直辖行政区变动
已撤销 6 大行政区
华北行政区 (1948–1954)
东北行政区 (1949–1954)
华东行政区 (1949–1954)
中南行政区 (1949–1954)
西北行政区 (1949–1954)
西南行政区 (1949–1954)
撤销後复设 2 直辖市
天津市 (1949–1958; 1967–) (1958-1967属河北省省辖市)
重庆市 (1949–1954; 1997–) (1954-1997属四川省省辖市)
已撤销 11 直辖市
沈阳市 (1949–1954)
鞍山市 (1949–1954)
撫順市 (1949–1954)
本溪市 (1949–1954)
南京市 (1949–1952)
武漢市 (1949–1954)
西安市 (1949–1954)
广州市 (1949–1954)
旅大市 (1950–1954)
哈尔滨市 (1953–1954)
長春市 (1953–1954)
已撤销 14 省
东北区
遼北省 (1945–1949)
合江省 (1945–1949)
安東省 (1945–1949)
嫩江省 (1945–1949)
松江省 (1945–1954)
綏寧省 (1945–1947)
興安省 (1946–1947)
牡丹江省 (1947–1948)
辽东省 (1949–1954)
辽西省 (1949–1954)
华北区
绥远省 (1949–1954)
察哈尔省 (1945-1946; 1949–1952)
热河省 (1945–1955)
平原省 (1949–1952)
西南区
西康省 (1950–1955)
已撤销 10 行署区
旅大行署区 (1949–1950)
苏北行政区 (1949–1952)
苏南行政区 (1949–1952)
皖北行政区 (1949–1952)
皖南行政区 (1949–1952)
川东行政区 (1950–1952)
川南行政区 (1950–1952)
川西行政区 (1950–1952)
川北行政区 (1950–1952)
已撤銷直辖 1 地區
调整组建 5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廣西省 (1950–1958) → 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1965) → 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省 (1949–1954) → 甘肅省銀川專區 (1954–1958) →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省 (1949–1955)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 (1950–1965) → 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 3 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 (1949–1950) → 廣東省海南行政區 (1950–1988) → 海南省
香港(英) (1841–1997)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葡) (1557–1999) → 澳门特别行政区
曾拟设 1 省級行政區
收录标准 :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整的省级以上行政区(括注变动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区設置的省份。注 :加下划线 者是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划下的省级行政区;斜体 者为其他国家的海外领土或殖民地。
区划索引:单位(代码) :省级(史) >副省级 >地级>县级:京|津|冀|晋|蒙|辽|吉|黑|沪|苏|浙|鲁|皖|赣|闽|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