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










































部長是指政府(特指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部門的首長,在政府首腦之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如環境、財政、教育等,負擔起政府運作的重責大任。由於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地區,部長是內閣的構成成員,故又稱為閣員閣臣。如國家體制為君主制,則通常稱為大臣


其副手通稱「副部長」(副大臣)或「次長」(次官),通常可分為兩種:政治任命的「政務次長」和文官性質的「常務次長」。




目录






  • 1 概論


  • 2 各地情形


    • 2.1 華人地區


    • 2.2 英國


      • 2.2.1 財政部


      • 2.2.2 重大國務官位




    • 2.3 法國


    • 2.4 美國


    • 2.5 日本


    • 2.6 韓國


    • 2.7 澳大利亞




  • 3 相關條目





概論


「部長」一詞在英語的對應字彙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來指稱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因而議會制國家便分別將「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的稱銜中,并加以區分等級,如英國即是一例。而在總統制國家則多在二者擇其一,美國便是代表,但美國政府中負責外交事務的國務卿(英语:Secretary of State)在中文不譯作「國務部長」。


在總統制國家,部長通常由總統任命;在議會制地區,部長通常由立法部門按政黨議席多寡分配。


現代常見部長有:外交部長、國防部長、財政部長、內政部長等。



各地情形



華人地區



中國古代的中央政府體制為三省六部,一部之長稱為尚書。民國初期,在國務院之下置「部」,以總長為一部之長官;國民政府統一中國後,中央政府各部門首長始統稱為「部長」,而與部同級的委員會之首長則稱為「委員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的职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而在香港,類似地位的官職稱為「局長」(英语:Secretary、九七主權移交前稱司憲),是各政策局的第一把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同時是政治任命的行政會議成員,由政府行政首長行政長官提名,經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國務院)批准後委任;在行政長官和局長之間還有三位「司長」,負責財政、法律等工作。局長與司長皆不能同時擔任立法部門議員。此外,「部長」亦是在香港為粵式酒樓經理的稱號。



英國


當稱呼內閣部門主官時,用「Secretary of State」(內閣大臣),正式稱銜為「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y of State for X」(中文:掌管某事務之女王陛下主任大臣),其中“X”是對應政府某部的責任範圍,例如“外交”、“内政”等。例如:威廉·黑格(William Hague)為前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其英文稱銜全稱為「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掌管外交及聯邦事務之女王陛下主任大臣),通常簡稱“Foreign Secretary”,即“外交大臣”、“外相”。


內閣大臣之下、在所屬部會中分管具體事務的政務官稱爲“Minister of State”(國務大臣)。该职务级别低於內閣大臣,並不屬於閣員(个别特命入阁者除外),其責任範圍不對應政府某部,而是某部所轄的一部分事務,或部級機構下轄的會委。其正式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X」(中文:某事務國務大臣),「X」對應該職務分管的具體事務。例如:尼克·赫伯特(Nick Herbert)為英國內政部的前警務及刑事司法國務大臣,則其英文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通常簡稱“Police Minister”,即“警務大臣”、“警務相”。该职并非所有部门皆得设置,如环境、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文化、脱欧等部即无此职。


国务大臣之下,有“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for X”(某事务政务次官)一级职务,在英语中也被泛称为大臣,为各部普遍设置之资浅政务官,负责辅佐各部主管大臣处理某具体政务。


内閣大臣的設置相對穩定,除非政府部門有增減,一般每屆政府任命的内閣大臣基本一致,而國務大臣和政务次官的設置則隨著政務需要和首相意愿不時增減分併。



財政部


基於歷史原因,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之正副首長的頭銜不是“内閣大臣”、“國務大臣”等。由於歷史原因,財政部的責任政務官由專員委員會行使,此委員會的首席專員是“財政部第一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依照慣例擔任首相,而第二專員是“財政部第二大臣”(Second Lord of the Treasury),兼任「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通譯財政大臣,又譯“國庫卿”)。


由於近代首相需要總管政府各部事務,因此財政部的實際負責官員是財政大臣。爲了分擔財政大臣的職權,近代又設置了也具有閣臣身份的財政部首席次长(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作爲副手。于兩者之下,還有具體分管金融、經濟及國庫事務的次官,則分別稱為「Financial/Economic/Exchequer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重大國務官位


首相、財政大臣、外交大臣、内政大臣四個官位合稱重大國務官位,是近代英國政府最重要的四個官職。此外,還有“首席内閣大臣”(First Secretary of State)的官職,是名義上的各大臣之首,但不是重大國務官位之一。



法國


與英國相反,法國將「Ministre」作為部門主官的稱銜(資深者可加‘Ministres d'État’國務部長之榮銜),例如法國國防暨退伍軍人事務部長的正式稱銜為「Ministre d'État, ministre de la Défense et des Anciens combattants」。

當稱呼部門分管具體事務的副手時,使用「Secrétaires d'État」(中文:國務秘書)。例如:多米尼克·布斯洛(Dominique Bussereau)為法國交通事務國務秘書,則其則其法語稱銜為「Secrétaire d'État chargé des Transports」。



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內閣(the Cabinet)成員由美國總統任命。各部首長之稱銜使用「Secretary」(秘书),正式稱銜為「Secretary of something」。


在華語圈,掌管 Department of State (美國國務部) 的 Secretary (部長) 一般譯為「國務卿」,其他部的主官一般譯為「部長」

部門副主官則在稱銜前加「Deputy」一字,例如美國國務部副部長的正式稱銜為「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日本


日本在律令制時代設有「大臣」,為太政官體系中的高階官員,如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等。明治維新後,日本實施內閣制度,「大臣」轉變成為現今的意義,即對中央行政機關首長的稱呼(其正式名稱為國務大臣),如外務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等,以及各類事務擔當大臣。此外,在明治憲法實施期間,還有為服務皇室而設、不屬內閣成員的內大臣與宮內大臣。


日本的國務大臣雖然與英國的國務大臣同樣譯作「Minister of State for something」,但前者具有內閣閣員身分,職級也等同於部長,後者則非。在日語中,常將英國的國務大臣譯作「某事務擔當大臣」。



韓國


大韓民國政府各部門的首長和副首長,分別為「朝鮮語:장관長官 Janggwan */?」和「朝鮮語:차관次官 Chagwan */?」。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部長”稱爲“Minister”,自從50年代實行雙層内閣制度開始,政府部長分爲資深的“内閣部長”職位和其他部長職位。内閣部長參加内閣會議,各内閣部長分別對應政府各部,而其他部長的職責是協助内閣部長,或分管内閣部長責任範圍内的某一方面。非内閣閣員的其他部長也稱爲“外閣”(Outer Ministry)。内閣部長、其他部長以及級別更低的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 secretary)共同構成執政政府,並參加聯邦行政會議。



相關條目


  • 不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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