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中国一级行政区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副省级行政区 副省级市 副省级自治州 副省级市辖区 地级行政区 地区 地级市 自治州 盟 (內蒙古) 副地级行政区 副地级市 省直管市 省直管县 省直管区 县级行政区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可称“地方” 县 自治县 县级市 市辖区 民族区 旗 (內蒙古) 自治旗 林区 特区 特别行政区 工农区 (已废除) 类似县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乡级行政区 乡 民族乡 镇 街道 苏木 (內蒙古) 民族苏木 县辖区 类似乡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地区办事处 (北京) 农场、监狱、大学城等 村级行政区划单位 非行政区,无本级政府机构,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 社区 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自治组织) 嘎查 (內蒙古) 、牧委会 (青海) 其他术语 地理大区、经济区 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 省会、首府 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國務院計劃單列的副省级单位)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开发区、新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经济发达镇 (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查 论 编 提示 :本条目的主题不是 民族自治地方 。 民族村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村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类型之一,为少数民族分布比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置“民族村”的条件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县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 设立标准 民族村依照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设定,设定条件各省级行政区不尽相同。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第九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