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目录






  • 1 簡介


  • 2 法律的草擬


    •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2.2 全國性法律


    • 2.3 政府立法


    • 2.4 主權移交前法律


    • 2.5 國際公約


    • 2.6 香港一般刑罰




  • 3 参考文献


  • 4 外部連結


  • 5 參见





簡介


中央人民政府按基本法授于權力,並非三權分立。



  1.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或由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並由立法會通過法例。


  2. 香港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


  3. 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政執法。


而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立法會議員提過私人草案比以前困難,撰寫法例的責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擬科的法律草擬專員身上。[1]



法律的草擬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實行制度。內容包括:



  •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條條文

  •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



全國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負責香港的立法工作。



主權移交前法律


根據《基本法》附則,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主權移交前立法局設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牴觸《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駕于《基本法》之上。[3]



國際公約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權移交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



香港一般刑罰


有關香港判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刑罰可參考“Sentence in Hong Kong”,書中主要說明刑事案件。



参考文献





  1.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擬工作 (第二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有關文件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時事話題-香港政制發展-香港政制事務局長: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




外部連結




  • 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的網上版本。

  • 香港法例內容


  •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 - 香港大學圖書館數碼化計劃項目

  • 香港法律資訊研究中心



參见




  • 香港法律制度

  •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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