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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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目录
1 簡介
2 法律的草擬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2 全國性法律
2.3 政府立法
2.4 主權移交前法律
2.5 國際公約
2.6 香港一般刑罰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連結
5 參见
簡介
中央人民政府按基本法授于權力,並非三權分立。
-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或由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並由立法會通過法例。
香港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
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政執法。
而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立法會議員提過私人草案比以前困難,撰寫法例的責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擬科的法律草擬專員身上。[1]
法律的草擬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實行制度。內容包括:
-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條條文
-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
全國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負責香港的立法工作。
主權移交前法律
根據《基本法》附則,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主權移交前立法局設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牴觸《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駕于《基本法》之上。[3]
國際公約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權移交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
香港一般刑罰
有關香港判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刑罰可參考“Sentence in Hong Kong”,書中主要說明刑事案件。
参考文献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擬工作 (第二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有關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時事話題-香港政制發展-香港政制事務局長: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
外部連結
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的網上版本。- 香港法例內容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 - 香港大學圖書館數碼化計劃項目- 香港法律資訊研究中心
參见
- 香港法律制度
-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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