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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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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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 |
現任 林鄭月娥 2017年7月1日就任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地位 | 中國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 |
组织成员 | 行政會議 |
官邸 | 禮賓府 |
提名者 | 選舉委員會 |
任命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
任期 | 5年 (可連任1次) |
法律文件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前身 | 香港總督 |
首任 | 董建華 |
设立 | 1997年7月1日 |
副職 |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
薪資 | 約$500萬港元 (年薪) |
網站 | 官方網站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作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首長及政府首腦。此職位设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1]
目录
1 職責
2 誓詞
3 歷任行政長官
3.1 歷任行政長官列表
4 資格
5 產生辦法
6 福利及待遇
7 候任待遇
8 離任後待遇
9 参考文献
10 外部連結
11 參見
職責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 簽署、公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 任命或免去各級法院法官
- 任命或免去公職人員
-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主持行政會議
-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内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在出訪外國時,行政長官在多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副總理級的待遇。
誓詞
“ |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 ” |
歷任行政長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舉行,會議上由400位推選委員會委員選出首任行政長官。結果董建華以320票擊敗楊鐵樑、吳光正和李福善當選。
2002年董建華取得762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自動當選連任。董建華完成了第一屆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第二屆任期未完成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謂之「腳痛」)離職。按照《基本法》規定,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曾蔭權於2005年6月16日成為2005年行政長官補選中唯一一名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動當選,完成行政長官第二屆餘下任期。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曾蔭權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梁家傑,連任成為第三屆行政長官[2]。
2012年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梁振英以689票當選,擊敗其他候選人唐英年(獲285票)和何俊仁(獲76票)。
2017年3月26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林鄭月娥以777票當選,擊敗其他候選人曾俊華(獲365票)和胡國興(獲21票)。
歷任行政長官列表
任別 | 行政長官 | 上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得票/有效票 | 簽令任命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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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建華(在任7年254天) | 1997年7月1日 | 2002年6月30日 | 320/398 80.4%(1996年) | 李鵬 | |
2 | 2002年7月1日 | 2005年3月12日[n 1] | 自動當選 (2002年) | 朱鎔基 | ||
繼任 | 曾蔭權(在任7年9天) | 2005年6月21日 | 2007年6月30日 | 自動當選 (2005年) | 溫家寶 | |
3 | 2007年7月1日 | 2012年6月30日 | 649/772 84.1%(2007年) | 溫家寶 | ||
4 | 梁振英(在任5年) | 2012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689/1,050 65.6%(2012年) | 溫家寶 | |
5 | 林鄭月娥(在任1年204天) | 2017年7月1日 | 現任 | 777/1,163 66.8%(2017年) | 李克強 |
^
因病辭去行政長官一職,2005年3月12日至5月25日由曾蔭權署任,2005年5月25日至6月21日由唐英年署任。
注:其配偶請詳閱香港總督及香港行政長官配偶列表
資格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3]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由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開始,選舉程序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4]
- 是現任行政長官,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此職位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其所持有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是由香港特區發出的護照或身分證明書,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入境證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觸犯
-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明的罪行
- 選管會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條例雖然沒有限制立法會議員不能參選,但成功當選為行政長官的立法會議員會在獲任命當日被當作已辭去議員席位。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50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在選舉結束後,行政長官當選人須要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他不會在任期內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
產生辦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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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八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 工商、金融界二百人
- 專業界二百人
-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二百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二百人
-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八百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十六萬人)選出。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惟2004年4月26日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在2005年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10年,政府的政改方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通過,第四屆特首選舉選舉委員會委員增至一千二百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於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2015年6月18日立法會以8票贊成28票反對0票棄權,大比數否決政府推出的普選行政長官政改方案,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方法維持不變。[5]
福利及待遇
- 行政長官獲得編配官邸禮賓府。
- 行政長官獲得編配行政長官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行政長官的坐駕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行政長官年薪為政務司司長的112%[6];2017年7月,隨著所有局長薪酬調高12.4%,而司長與局長之間的薪酬差距仍維持在3.5%的水平[7][8],行政長官年薪將調高至大約港幣500萬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行政長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行政長官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
候任待遇
香港警務處要員保護組提供保鏢服務。- 使用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 官方車輛不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前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行政長官會獲得保安服務。
参考文献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區負責。[1] 2017年10月16日查閱
^ 行政長官感謝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07-04-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 [2012-03-02].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PDF). [2017-02-03].
^ 建制僅8人投票政改否決東方日報 2015年6月19日
^ 林鄭當選:年薪近500萬元 享優厚福利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待遇
^ 第五屆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條款
外部連結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資料庫:行政長官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
- 資料庫:行政長官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
- 資料庫:行政長官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資料庫:行政長官 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 香港基本法第二章第一節
參見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香港行政長官辦公室
- 香港總督
- 香港總督及香港特首配偶列表
- 特首校監必然制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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