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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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就同「偷」沒有分別。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可是,至於行為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或稱偷用,這種條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故不一定在刑法規定範圍,但可能算是侵害別人使用權益的民事侵害行為,就要根據物主的想法來定義侵害程度。
若偷竊過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嚇行為,稱為"搶劫",若使用欺騙手段不正當取得,則為"詐騙"
目录
1 偷竊的種類
2 元素
3 各地刑罰
3.1 加拿大
3.2 荷兰
3.3 美国
3.4 臺灣
3.5 香港
4 宗教
4.1 佛教
4.2 亚伯拉罕一神教
4.2.1 伊斯蘭教法
5 参考文献
5.1 引用
5.2 来源
6 外部链接
7 參見
偷竊的種類
- 店舖盜竊
- 順手牽羊
- 「飽暖思淫慾,飢寒起盜心」,此類以偷盜食物為主,常見於描寫社會黑暗面的各類文學作品。
- 以書籍為偷竊目標的「雅賊」
- 以墓地裡的陪葬品為偷竊目標的「盜墓者」。
- 不以財物多寡為目標,只是享受竊盜時帶來的快感的「盜竊癖」。
- 電氣或能量的竊盜(竊電)
元素
各地刑罰
加拿大
荷兰
美国
就以美國法律規範來說,所謂竊盜罪,是有竊盜意圖,違法地盜取他人財產,或加以搶奪的犯罪。大多數美國各州法律,依據所竊盜物品的價值,區分為重竊盜罪(grand)與輕竊盜罪(petty)。英、美也以盜竊手法和目標再分類。搶劫(robbery, 以暴力威脅他人)、爆竊(burglary, 指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兜售盜竊 (theft,把物品有意再次翻賣)、自用盜竊(larceny, 把物品據為己用),但因為在其他地區對挪占的目的无关重要,所以均屬盜竊。、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looting)。
臺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針對竊盜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第321條針對加重竊盜說明:「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加重竊盜罪於2011年1月26日已修法,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1]
森林法對於樹木材料竊盜另有特別規定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2]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
一、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
二、作出挪占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获益,或是为了该窃贼本身的利益,均属无关重要。
宗教
佛教
佛教戒律中包含“不偷盗”(盗戒),是最根本的五戒之一,不论僧俗都必须遵守,破戒者会受到严重的果报,以贪心偷盗故招致到贫穷无用的果报。
- 经典列出盗戒针对几种类别:偷取、劫取、骗取、胁取、讹赖取、抵谩取。
- 犯盗戒戒有六种因缘:有主人的物品;盗取者知道或以为这是有主人的物品;存有盗心;是较重物品(因为当时天竺诸国的法律定偷盗几钱者罪当杀,故制戒时随顺国法,至于如何判断重物标准,古今歷來未定,汉地有五钱、八分银等几种主流说法[3]);以种种方便办法实施盗窃;确实得手使得物品离开本处。这六种因缘俱全,即爲破戒。
- 犯戒果报:堕三恶道;若生人道中,贫穷下贱,即便拥有多资财也不能自主使用;自家的房屋、莊稼,常遭洪灾、水灾、冰雹、霜冻等灾害毁灭;别人丢失财物,自己最易成爲怀疑对象;身常受苦,心怀忧恼。
亚伯拉罕一神教
一神教的十诫中第八爲“不可偷盗”。
伊斯蘭教法
依伊斯蘭教法,偷竊罪可被判斬手懲罰。《古蘭經》第5章38節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現時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及尼日利亞北部實施伊斯蘭教法的州犯偷竊罪有可能會被判斬手懲罰。[4]不過有聖訓(例如《穆斯林聖訓實錄》17:4177-4179、4181)指如果偷取的物品少於某價值,則不應實施斬手懲罰。[5]
参考文献
引用
^ [1],竊盜、加重竊盜- 聯晟法網
^ [2],香港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 随戒释相篇-盗戒-是重物.界诠法师
^ 《戒不掉偷癮埃及男自斷雙掌》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09-02.,自由電子報,2013年8月30日。
^ The Book Pertaining to Punishments Prescribed by Islam (Kitab Al-Hudud)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6-16., Translation of Sahih Muslim, Book 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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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en, Michael. Textbook on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5) ISBN 0-19-927918-7.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8th Report.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 Cmnd. 2977
- Green, Stuart P. Thirteen Ways to Steal a Bicycle: Thef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12). ISBN 978-0674047310
- Griew, Edward. Theft Acts 1968 & 1978, Sweet & Maxwell. ISBN 0-421-19960-1
- Ormerod, David.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LexisNexis, London. (2005) ISBN 0-406-97730-5
- Maniscalco, Fabio, Theft of Art (in Italian), Naples - Massa (2000) ISBN 88-87835-00-4
- Smith, J. C. Law of Theft, LexisNexis: London. (1997) ISBN 0-406-89545-7.
外部链接
- 香港警務處 常見騙術
Theft - Indian Penal Code, Chapter XVII (Mobile Friendly)
维基语录上有關偷竊的引用句
參見
- 店舖盜竊
- 賊贓
- 天下無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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