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
縱火是指蓄意焚燒建築物、車輛、財物或山林等自然物的行為,在多數的法律中都被列為犯罪。縱火有別於自燃、意外火災和閃電等自然現象引起的山火。
目录
1 原因和动机
1.1 行为失常
1.2 犯罪
1.3 政治原因的纵火
1.4 儿童纵火
2 参考文献
3 参见
原因和动机
行为失常
所有由于肇事者行为偏离正常人行为原则造成的纵火都归入此项。
至于肇事者与火灾中被损毁的物品的关系,在此归类项中并没有明确被指出。可以推测的是,肇事者与火灾中被焚毁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关系。
在另外一些情况中,肇事者与被损毁物品之间的关系不能被确定(例如放火癖)。但肇事者普遍会考虑如何减少罪行被发现的可能,纵火的机会和火灾造成的群众效应。
犯罪
大部分的纵火是为了掩盖另一项犯罪,例如对盗窃、谋杀及贪污等罪行的掩饰,消灭罪证。或者是出于房地产纠纷,亦曾發生將被列入古蹟的建築物,在正式被列入古蹟前遭反對者縱火。亦有為詐領保險金者、打压竞争对手、與人結怨等的縱火行為。
政治原因的纵火
縱火者欲对公众造成压力和恐慌,意图去改变某些已存在的事实。其中可以是政治的,社会的,种族的甚至是宗教的原因引起的。典型的例子是發生在1933年,德國柏林的国会纵火案。除了炸彈攻擊,縱火也是恐怖活動常見的方式之一。
在巷战或街頭暴亂中常發生燃烧垃圾桶、車輛等物,以製造路障,阻擋執法。
儿童纵火
儿童纵火不属于上述的三种归类。这是出于儿童对火焰的形态和声音的好奇,而引致的火灾。
参考文献
参见
- 火災
- 谋杀
- 放火罪
- 爆炸罪
- 决水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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