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目录






  • 1 历史


    • 1.1 州郡时代


    • 1.2 道路时代


    • 1.3 行省时代


    • 1.4 布政使司/省时代




  • 2 中華民國


    • 2.1 大陸時期


    • 2.2 臺灣時期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 4 参考文献


  • 5 参见





历史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明朝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至今。



州郡时代




  •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


  •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刺史部(州部)”,每个刺史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刺史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道路时代




  •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安西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龍江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

    •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


  •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行省时代



  • 元朝全国划分为腹里地区和10个行中书省(行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其中腹里地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另置宣政院辖地和征东等处行中书省(以高丽王国置)、交趾行省(以安南国置),荆湖占城行中书省(为征伐占城成立的行省),缅中行省等。


布政使司/省时代




  • 明朝原定都南京,後遷北京為京師,形成南北兩直隸。其餘地方區劃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通稱「兩京十三省」。外加设于东北等地的羁縻机构。


  • 清朝初期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后增至22省。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名 簡稱 省會/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名 簡稱 省會/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镇江 華中
26 遼寧省 瀋陽 東北
02 浙江省
杭州
27 安東省
通化
03 安徽省
合肥
28 遼北省
遼源
04 江西省
南昌
29 吉林省
吉林
05 湖北省
武昌(今武漢)
30 松江省
牡丹江
06 湖南省
長沙
31 合江省
佳木斯
07 四川省
成都
32 黑龍江省
北安
08 西康省 康定 西部
33 嫩江省
齊齊哈爾
09 福建省 福州 華南
34 興安省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10 臺灣省
臺北
35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西部
11 廣東省
廣州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華南
12 廣西省
桂林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13 雲南省
昆明
38 蒙古地方 庫倫(今烏蘭巴托) 塞北
14 貴州省
貴陽
51 南京市 華中
15 河北省 保定 華北
52 上海市
16 山東省
濟南
53 北平市(今北京) 華北
17 河南省
開封
54 青島市
18 山西省
太原
55 天津市
19 陝西省
西安
56 重慶市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
57 大連市 東北
21 寧夏省 銀川 塞北
58 哈爾濱市
22 青海省 西寧 西部
59 漢口市(今武漢) 華中
23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塞北
60 廣州市 華南
24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61 西安市 華北
25 熱河省
承德
62 瀋陽市 東北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了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也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1]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4]。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簡稱 省政府所在地
直轄市名 簡稱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臺灣省 不適用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建省 不適用
新北市 新北
板橋區

桃園市
桃園區
臺中市
西屯區
臺南市
安平區、新營區
高雄市
苓雅區、鳳山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地方)、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58年,天津市并入河北省为地级市、省会。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 1966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 1997年重庆从四川省分立,恢复设立重庆直辖市。

  • 1997年,英国結束對香港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5][6]

  • 1999年,葡萄牙結束對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應該被認為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應該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7][8]


目前全国共有34个省級行政區,即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在内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門)。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省会或首府 地区
11 北京市
华北
43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广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西南
21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32 江苏省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宁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济南市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南
41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南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42 湖北省
武汉市
71
台湾省
台北
华东

注: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不设省会或首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级行政区设置、省会产生过变更,本表仅为目前情况。臺灣(台澎金马)由中华民国自1945年(台湾省的台、澎)/1912年(福建省的金、马)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台湾省及台湾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不適用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律政司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不適用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检察院
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





  1.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7-21.


  3.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9.


  4.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6. ^ 香港基本法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8. ^ 澳門基本法




参见




  • 中国疆域史


  • 中国行政区划

    •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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