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宋代公署官員


公務員英语:Civil servantpublic servant)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執行法定職務權限。公務體系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與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等皆屬於公務員。




目录






  • 1 歷史


    • 1.1 創立




  • 2 現代制度


    • 2.1  英國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2.1  香港


      • 2.2.2  澳門




    • 2.3  中華民國


      • 2.3.1 人數


      • 2.3.2 官職




    • 2.4 約聘人員


    • 2.5 日本




  • 3 参考文献


    • 3.1 引用


    • 3.2 来源




  • 4 外部链接


  • 5 参见





歷史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中国古代职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國家之元首百官,為人民之公僕,服役於民[1]。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法律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



創立



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英國國會「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英國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  英國

19世纪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東印度公司書院(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英语Haileybury and Imperial Service College前身之一)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及設立印度樞密院英语Council of India,其依據1835年英語教育法案英语English Education Act 1835。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競爭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英语Charles Trevelyan與史丹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英语Northcote-Trevelyan Report》。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將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麥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行政中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權利與義務範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誌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  法国


  •  德國



腓特烈二世在上任后在普鲁士境内建立了初步的公务员制度


  •  美國

19世紀末期後,美國多數公務員也須考試任用,但情治機構與軍方除外,稱為Excepted service英语Excepted service,不過福利也較少,可依主管意見撤職。



  • 中國官吏


  •  日本官僚



現代制度



 英國



英國文官Civil servant),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包括常務次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内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也不包括由國會設立的各種組委的雇員、皇室内務官員、地方政府官員或警察、軍隊、教師、公共醫療等其他公共事業的雇員。許多英聯邦國家都有類似的文官(公務員)制度。其特點是:



  • 擇優而任:文官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才能。

  • 政治中立(或稱行政中立):文官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文官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制訂方案及執行,而非決定政策;政策失敗,文官亦不用下臺,以利社會穩定及知識傳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即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衔、外交官衔、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香港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政策,類似英國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內閣部門首長般是政治任命,並要負擔政治責任。1997年香港回歸後,上述局長遂改為政治任命,但大體上沿襲公務員任命,政府官員仍由公務員產生。2002年,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董建華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問責官員脫離公務員體系,直屬于行政長官,不再必須由公務員產生,只由中央政府任命。


狹義公職人員單指公務員;廣義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司法機構人員、選舉產生之各級議會(立法會、區議會)議員、以及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員。


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尚包括若干機構(通常是公用事業及公營機構)之僱員[2]



 澳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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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可擔任政府政務官員,依據部份國家法規屬於廣義公務員。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之定義。也有人用民選公職人員來稱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公職人員。學理上民選公職人員可分為民意代表、民選行政首長、村(里)長。..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1. 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2. 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3]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現役軍人、公務員、官吏、文武官員、政府人員、法官、公務人員、自治人員、文官」。「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人員、以及廣義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人員。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令任用的公務員」、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任何服務於政府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試院隸屬的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中華民國公務員分成14職等,由銓敘部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具有專科、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中之公務員定義(第十條):



  1. 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

  2. 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3. 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本文後半部分內容出處為張麗卿教授著作《刑法總則與運用》一書,請自行參照。



人數


本文人數統計以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制範圍台澎金馬等區域為限。



  1. 現役軍人(2014年):三軍共約21.5萬人(含職業軍人與義務役軍人)


  2. 政府公務人員聘僱總數於2014年12月為止,中央政府(一府五院)與地方政府共347,816人。大致包含分類如下:

    1. 政府機關(233,951人)

    2. 公營事業機構(66,576人):各縣(市)鄉鎮營事業機構/國營事業(中華郵政,台鹽,台糖,台電,台水,中油,中鋼...)

    3. 衛生醫療機構(20,289人):各縣(市)衛生局及所屬/各縣(市)立醫院/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3.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共27,000人。




官職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


  • 一般公務人員分為十四個職等(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大者為官位居大:委任一職等到委任五職等、薦任六職等到九職等、簡任十職等至簡任十四職等、再上去為特任官(官派)之公務人員


  • 軍方之公務人員分為軍官(官等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士官長的官等屬士官):一級上將(已無在任官)、二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員方面分為(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小者為官位居大:警監(特階)一階到四階、警正一階到四階、警佐一階到四階


海岸巡防署單位為公務員、軍職、警職三方面均有任用的特殊單位。



約聘人員



  • 台灣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4]


日本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孫文 三民主義 1919


  2. ^ http://www.icac.org.hk/tc/law_enforcement/acl/poborcps/index.html


  3.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


  4. ^ [1]職場力職場修練 公家機關約聘18年,月領33K,42歲不被續約...台灣求職怪象:朝不保夕的行政職,人人搶著要 2017.0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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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服務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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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周敏凱. 《比较公务员制度》.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 7-309-04839-3 (中文(简体)‎). 


  • 張麗卿. 《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 臺湾: 五南出版社. ISBN 9789571161013 (中文(繁體)‎). 




外部链接







参见




  • 铁饭碗

  • 科室主管德语Referatsle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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