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相
國相,簡称为相,指中国漢朝、魏晋南北朝時代諸侯王或公侯領地的宰相,漢朝為郡國並行制,疆域內設有郡也設有封國,後諸侯王或列侯是虛位元首,封國內實際執政的其實是國相,國相可分「王國國相」與「侯國國相」兩個等級,王國國相,即諸侯相,比照一個郡,與太守相同。「侯國國相」亦稱列侯相,列侯所封的封國也設列侯相,職掌和县的行政長官,如县令或县長相同。
歷史
西汉初年,封國國王權力很大,皇帝對封國制約有限,各地諸侯王保持独自的官僚制度,漢朝任命諸侯王的宰相为相国、柱國等。漢朝与諸侯国区别,諸侯王的相称呼时加上国名,比如「趙相国」等。漢惠帝元年(前194年),諸侯王的相国废除,改相国为丞相[1]。
经过吴楚七国之乱,漢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諸侯王官僚制度大幅更改,诸侯国的御史大夫、九卿被废除,丞相改称相。再加上漢武帝為中央集權,對各封國實施推恩令後,諸侯王的領地都被宗室瓜分,諸侯王的權力降低甚多,於是各地封國內,實際掌權的行政長官,變成是由皇帝派任的「國相」來掌管。而此後,王國的國相,比照郡的長官郡太守,品秩也是二千石。
西汉之初諸侯相的地位比郡太守高,俸祿比郡太守高,为「真二千石」[2],随着諸侯王領地分割,王国缩小到郡的大小。漢元帝初元二年(前48年)定諸侯相之位在郡太守之下[3]。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諸侯王内史废除,相和郡太守一样,管理諸侯王国的民政。根据《续汉书》百官志,东汉諸侯相的秩石与郡太守同为二千石。
另外,漢朝地方行政制度,在郡國這一層級之下,普遍設县,而跟縣同級的,則設有「侯國」。顧名思義,此等級的侯國的君主,不是國王,而是侯爵,但漢朝時,該國侯爵只是虛君,沒有該侯國之統治權,朝廷派任的侯國國相,相當於該侯國的行政長官。而侯國國相的地位,則比照當時一個縣的長官縣令或縣長般大小,品秩只有八百石至千石。
三国時代曹魏、蜀漢、東吳都继续诸侯相制度。西晉前期,諸王、郡公、郡侯、魏制縣公、列侯之縣侯均設「相」,封國具有固定面積的公、侯、伯、子、男則不設「相」[4]。晋武帝太康十年(289年),封皇子、皇孫為王,封國各達數郡,王國屬郡太守均改為内史,其餘諸侯王之相也改為內史,自此諸王不再設「相」,公侯之「相」仍舊[5][6]。
東晉南朝,開國郡公所封之郡設「相」,職掌相當於郡太守;開國縣公、侯、伯、子、男所封之縣設「相」,職掌相當於縣令長[4]。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年)置開國爵,诸侯相制度同南朝。北魏孝明帝、孝莊帝以降,一地累封的出現使北朝的諸侯相制度漸廢[7]。隋滅陳之後,诸侯相制度不復存在。
注
^ 《史記》曹相国世家
^ 《漢書》汲黯传注
^ 《漢書》元帝紀
^ 4.04.1 姚乐. 《晋书·地理志》县级封国考论[J].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12, 27(2):143-150.
^ 《晋書》武帝紀
^ 姚乐. 略论两晋统县政区长官之官名问题[C]. 中古社会文明论集, 2010:27-44.
^ 《魏書 卷一百六上 地形志二上第五》:“內史及相仍代相沿。魏自明、莊,寇難紛糾,攻伐既廣,啟土逾眾,王公錫社,一地累封,不可備舉,故總以為郡。”
参考文献
柏楊,《中國人史綱》,〈第十二章 纪元前第二世纪〉的對漢代官制的詳細介紹,[1]
- 《漢書》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
- 《续汉书》百官志五